本文主要法律依據3 條
這一頁的核心結論都建立在下面這幾條上,點條號展開可以看到法規原文與白話對照,條號與項次都標出來、你可以自己過去核對,其餘引用到的條文正文裡都連得到全國法規資料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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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第 867 條
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,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。
房子上有貸款(抵押)照樣可以賣,法律沒有禁止;只是銀行的抵押權跟著房子走,所以實務上會先用價金還清銀行,剩下的才是你的。
🔵 「有貸款不能賣」是誤解——擋住的是「賣掉之後銀行的錢誰付」,那用價金清償就解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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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2 項
實施查封後,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、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,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。
房子被查封之後,你把它賣掉或設定抵押,對那個查封的債權人來說都不算數——他照樣可以拍賣。假扣押也一樣(強制執行法第 136 條準用)。
🔴 所以被查封的持分要先把債務那件事處理掉(清償、和解、撤銷查封)才動得了,不是找到買方就好。
其他人也問
其他共有人不同意,我真的能賣嗎?
能,不用任何人同意:法律保障每個共有人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①,不需要任何人同意,要跑的程序只有一個:成交前寄存證信函通知其他共有人,他們可以用跟你談好的一模一樣的價錢把你那份買下來②,期限是收到通知起 15 天③;15 天內沒動作,你就照原本談好的賣,那只是「問一聲」,不是「要他們同意」,這個通知流程平台會協助處理,你不用自己跑。
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差在哪?我的持分是哪一種?
怎麼分辨:看謄本上寫什麼就知道,寫「幾分之幾」(例如 1/3)的,叫分別共有,你那一份是你的,想賣就能賣,不用問任何人①;寫「公同共有」的,就沒辦法自己賣②。
為什麼公同共有不能自己賣:因為還沒分清楚誰是誰的,那有點像一鍋還沒分的湯:三個人共同擁有整鍋,但沒有人有「自己那一碗」,你沒辦法把還沒盛出來的那碗端走賣掉,你的名字確實在謄本上,但上面沒有一個屬於你的比例可以拿去交易,不過公同共有不等於完全沒救,法律有一條規定:只要人數過半、而且持分加起來也過半,就可以把「一整筆」賣掉,不必每個人都點頭③,公同共有比照辦理③,只是算法要換一個:公同共有的謄本上既然沒有「幾分之幾」,能算的就是「潛在應有部分」,那個比例依成立公同關係的法律規定、習慣或約定來定,沒有特別約定就推定每個人均等④,舉例:五個繼承人各五分之一(沒有特別約定,所以推定均等),其中三個想賣、兩個不肯,那三個人就可以決定整筆一起賣(五個人裡有三個,人數過半;潛在應有部分加起來五分之三,也過半)。
還有一個但書:同意的人持分加起來超過三分之二時,人數就不用算了③,舉例:哥哥有四分之三、兩個弟弟各八分之一,哥哥一個人持分就超過三分之二,他一個人就可以決定整筆賣掉,兩個弟弟人數雖然比較多也擋不住,所以卡住的不是「賣不掉」,是「我想只賣掉我自己那份」,繼承來的房子只要還沒辦分割,就一直停在公同共有,那是絕大多數祖產卡住的原因,這裡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分岔:
🟢 繼承登記一個人就能去辦。
🔴 但一個人辦出來的,只會是公同共有。
要辦成「幾分之幾」那種:必須全體繼承人同意⑤,這一段要地政士辦,我們團隊的地政士會處理。
繼承登記還沒辦,可以先賣嗎?
要先辦繼承登記:房子還登記在過世的人名下,你就不能賣,因為法律上那還不是你的,這一段要地政士辦,我們團隊的地政士會處理;很多案子卡的其實是這一步,不是賣不掉。
拖著不辦的後果:提醒一件多數人不知道的事,繼承登記拖著不辦,房子最後可能會被政府拿去標售,時間表是這樣的:超過 1 年沒辦,地政機關會公告要你三個月內去辦,還是沒辦才把那筆地列冊管理;列冊管理之後還有十五年,那十五年也過完了才移交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①,所以整條路加起來是十六年多,不是十五年,那不是嚇你的,祖產放著不管,最後真的可能整筆被賣掉,而你連參與的機會都沒有。
持分很小(例如 1/12)也收嗎?
會評估:持分大小影響的是價格與處理難度,不是收不收:很小的持分在分割訴訟裡的話語權較低,但仍然是合法可處分的財產,反過來說,持分很小的人往往最需要出口,稅要繳、房子用不到、也沒有足夠比例主導任何決定,留下資料,我們算給你看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