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差在哪?我的持分是哪一種?
看謄本上寫什麼就知道。
寫「幾分之幾」(例如 1/3)的,叫分別共有——你那一份是你的,想賣就能賣,不用問任何人(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)。
寫「公同共有」的,就沒辦法自己賣(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)。
為什麼公同共有不能自己賣?因為還沒分清楚誰是誰的。
那有點像一鍋還沒分的湯:三個人共同擁有整鍋,但沒有人有「自己那一碗」。你沒辦法把還沒盛出來的那碗端走賣掉。
你的名字確實在謄本上,但上面沒有一個屬於你的比例可以拿去交易。
不過公同共有不等於完全沒救。
法律有一條規定:只要人數過半、而且持分加起來也過半,就可以把「一整筆」賣掉,不必每個人都點頭(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5 項)。
舉例:三個繼承人各三分之一,其中兩個想賣、一個不肯 —— 那兩個人就可以決定整筆一起賣。
🔴 所以卡住的不是「賣不掉」,是「我想只賣掉我自己那份」。
繼承來的房子只要還沒辦分割,就一直停在公同共有 —— 那是絕大多數祖產卡住的原因。
這裡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分岔:
🟢 繼承登記一個人就能去辦。
🔴 但一個人辦出來的,只會是公同共有。
要辦成「幾分之幾」那種可以自己賣的,必須全體繼承人同意(土地登記規則第 120 條)。這一段需要地政士辦理,我們會協助你找到能處理的人。
有類似的狀況?留下資料,專人為你評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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