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用全體同意,一個人就能辦
繼承登記可由任一繼承人代表全體申請,不影響其他人拋棄或限定繼承的權利——「大家喬不攏所以辦不了」是誤解。
土地法第 73 條第 1 項繼承登記可由任一繼承人代表全體申請,不影響其他人拋棄或限定繼承的權利——「大家喬不攏所以辦不了」是誤解。
土地法第 73 條第 1 項登記費是土地申報地價、建物核定價值的千分之一,罰鍰按這個數字加倍,所以土地越值錢罰得越多。
土地法第 76 條罰鍰封頂只是不再加錢,列冊管理與標售是另一套獨立程序,時間照樣往前跑。
土地法第 73 條之 1標售前公告三個月,繼承人、合法使用人、共有人都可以優先買回,但要在決標後三十日內表示,逾期視為放棄。
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第 3 項每一格都是法律明定的節點,不是估計值。
被繼承人過世那天起算,繼承登記要在六個月內提出申請,這段期間辦好完全不罰,而且任何一位繼承人都可以代表全體去辦,不必等所有人到齊。
土地法第 73 條第 2 項卡點:多數家庭卡在「先辦喪事再說」,等回過神來六個月早就過了;也有人以為要全體同意才能辦,白白錯過免罰期。
超過六個月還沒辦,每逾一個月加罰應納登記費一倍,登記費本身是土地按申報地價、建物按核定價值的千分之一,所以罰鍰是跟著財產價值走的。
土地法第 73 條第 2 項卡點:罰鍰基數是登記費不是財產總值,聽起來不多,但土地越值錢、罰得越多,而且它只會往上加不會停。
罰鍰有上限:最高不超過應納登記費的二十倍,換句話說逾期滿二十個月之後就不再增加,但這不代表沒事——真正的麻煩從下一關才開始。
土地法第 73 條第 2 項卡點:很多人聽到「封頂」就放心了,其實封頂只是罰錢停止,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的列冊管理與標售程序完全獨立運作。
自繼承開始逾一年還沒辦理,地政機關會公告要繼承人在三個月內申請登記,逾期就把這筆不動產列冊管理,正式進入國家的追蹤清單。
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第 1、2 項卡點:公告是寄到謄本上的舊地址,搬過家、在國外的繼承人常常根本不知道自己名下有一筆不動產已經被列管。
列冊管理的期間是十五年,期滿仍未辦理繼承登記的,地政機關通知繼承人後,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——祖產就這樣被賣掉,而且不需要繼承人同意。
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第 2 項卡點:標售前會公告三個月,繼承人、合法使用人與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,但要在決標後三十日內表示,錯過就視為放棄。
標售所得價款存入國庫專戶,繼承人可按應繼分申請領取,但逾十年無人申請就歸屬國庫;若連續五次標售都沒賣掉,該筆不動產直接登記為國有。
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第 4、5 項卡點:登記為國有後,原權利人只剩十年可以申請按應繼分領取第五次標售的底價——祖產變成一筆遠低於市價的補償款,而且過期不候。
這是罰鍰的上限,但真正該擔心的是後面那條線——十五年列冊管理期滿,祖產會被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,而且不需要你同意。
調閱最新謄本,確認登記在誰名下、有沒有被列冊管理、還剩多少時間。
繼承系統表、戶籍資料、遺產稅申報到登記完成,需要地政士辦理,我們會協助安排。
登記完成後如果你想賣,我們直接收購,不必再另外找買方。
官方現值與市場行情並排,該辦多少錢、賣得多少錢,數字攤開再決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