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託的持分能賣嗎?先確認是自益還是他益
發布於 2026-09-02・持分通
答案先講:能賣,但不是直接賣。信託之後,那筆持分的登記名義人已經變成受託人,你手上剩的是「受益權」——所以要先終止信託把產權要回來,再賣。
而終止的難易度,取決於一件事:受益人是不是你自己。是的話(自益信託)你可以隨時終止;不是的話(他益信託)要跟受益人一起才行。
信託的持分為什麼不能直接賣
信託做的事情,是把房子的名字換成別人的。名字不是你,你就賣不了。
那有點像你把貴重東西寄放在朋友那裡,還簽了一張紙說「這東西你幫我保管,照我說的方式處理」。東西還是你的,但拿去賣的人不能是你,因為名字不是你。
法律的定義就是這樣寫的:委託人把財產權移轉給受託人,讓他照信託的目的去管理或處分。
所以信託登記辦完的那一刻,去調謄本,所有權人那一欄寫的是受託人,不是你。
你如果拿著身分證去地政士那裡說要賣,第一關就過不了——你要賣的東西,登記上不是你的。
而且這個狀態是對外公開、也擋得住別人的。土地、房子這種要登記的財產,只要做了信託登記,任何人來查謄本都看得到,也不能主張「我不知道」。
法律依據信託法第 1 條(信託的定義)、第 4 條(登記後可對抗第三人)
自益還是他益,難度差很多
看信託契約寫「好處給誰」。給你自己=你一個人就能喊停;給別人=要跟那個人一起才行。
| 類型 | 誰是受益人 | 怎麼終止 |
|---|---|---|
| 自益信託 | 委託人自己 | 🟢 委託人或他的繼承人隨時可以終止 |
| 他益信託 | 別人(子女、親屬…) | 🔴 要委託人與受益人一起才能終止 (契約另有約定的從約定) |
為什麼差這麼多?因為信託的好處給了誰,誰就有講話的權利。
自益信託裡,拿好處的人是你自己。你要收回來,等於是把自己的東西拿回自己手上——沒有第三個人的權益被動到,所以你一個人說了算。
他益信託不一樣:你當初設定的時候,就已經把好處指定給別人了(常見的是子女)。
那個人手上有一份法律保護的期待。你要片面收回,等於把已經給出去的東西拿回來——所以要他點頭。
兩種都有一個但書:挑一個對受託人不利的時間點終止,可能要賠他損失。
白話說:如果受託人是銀行,那通常就是「提前解約」的費用。
終止之後房子回到誰名下?除非契約另有約定,順序是:先給享有全部好處的那個人,沒有的話回到你、或你的繼承人。
法律依據信託法第 63 條(自益隨時終止)、第 64 條(他益共同終止)、第 65 條(終止後財產歸誰)
終止信託要不要繳稅?
把持分要回來的那一刻不用繳稅。但法律寫的是「不課徵」不是「免稅」——那兩個差很多。
「免稅」是這筆錢政府不收了;「不課徵」是政府先不跟你收,帳還記著。
為什麼政府這一次不收?因為那次移轉你根本沒賺到錢。
稅要課,前提是有人獲利。而終止信託只是把名字換回你自己——房子還是那間房子,你手上也沒有多出一毛錢。
既然沒有獲利,這一次就沒有課稅的基礎。
⚠️ 但那不代表這筆帳消失了。等你真的賣掉、真的賺到錢那天,政府會一次算清楚。下一節講那是怎麼算的。
| 稅目 | 把持分要回來的時候 |
|---|---|
| 土地增值稅 | 🟢 不課徵(限自益信託,也就是受益人是你自己) |
| 所得稅 | 🟢 不課徵(因為信託關係結束而移轉) |
法律依據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3 第 3 款、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3 第 4 款
那「帳還記著」是什麼意思?
繞信託這一圈,稅一毛都沒有少,只是晚一點繳。
用數字講最快。
假設你民國 90 年買下這塊地,那一年的公告現值是 100 萬。
後來你把它信託出去,過幾年又解掉——這兩次移轉都沒繳土增稅。
再過幾年,你真的要把地賣了。
這時候政府要算「這塊地一共漲了多少」,而它是從民國 90 年那個 100 萬開始算,不是從你信託那一年開始算。
那對你反而是好事——它代表信託不會讓你多繳稅,不用擔心「早知道就不要做信託」。
法律依據土地稅法第 31 條之 1(原地價回推到第一次不課徵之前)
最容易算錯的一件:房子「幾歲」不是看信託那天
算持有幾年,要從你當初真正買下來那天算,不是從信託登記那天。算錯一次,稅可能差幾十萬。
賣房子要繳的「房地合一稅」,稅率高低看你持有多久——放越久,稅越輕。
| 你持有多久 | 稅率 |
|---|---|
| 2 年以內 | 45% |
| 2 到 5 年 | 35% |
| 5 到 10 年 | 20% |
| 超過 10 年 | 🟢 15% |
問題來了:謄本上有一個「登記原因:信託」的日期,很多人就拿那天當作「我什麼時候買的」。
因為信託那次移轉,稅法上根本沒把它當成一次買賣——既然不算,就不能從那天開始數。
差多少?舉個例子。
一筆你民國 102 年買的房地,實際持有 12 年,稅率 15%。
但如果三年前做了信託,有人拿信託那天去算,就變成「持有 3 年」——稅率跳到 35%。
假設賺了 300 萬:45 萬 vs 105 萬,差 60 萬。
👉 所以我們收到有信託的謄本,第一件事一定是問你:這房子你當初是哪一年、用什麼方式拿到的? 買的?繼承的?受贈的?——不是看謄本上那個日期。
法律依據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3(信託關係人之間移轉不課徵所得稅)、第 14 條之 4(持有期間與稅率級距)
受託人過世了,房子會怎樣?
什麼都不會怎樣。信託不會因為受託人死亡而結束,那筆財產也不會變成他的遺產。
這是最多人擔心的一件,而法律講得很明確:
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、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(信託法第 8 條)。
而且受託人過世時,那筆信託財產不屬於他的遺產(信託法第 10 條)——他的繼承人分不到,債權人也拿不走。
接下來就是換一個受託人繼續管。房子還是那間房子,你的權利也沒有變。
法律依據信託法第 8 條(信託不因死亡而消滅)、第 10 條(不屬於受託人的遺產)
受託人不配合,怎麼辦?
可以聲請法院把他換掉。不需要他同意。
實務上會遇到兩種情況:
他想走,你不讓
受託人不能說不做就不做——除非契約另有約定,否則要委託人與受益人都同意才能辭任。真的有不得已的事,他得聲請法院許可。
你想換,他不走
受託人如果違背職務、或有其他重大事由,委託人或受益人可以聲請法院把他解任(信託法第 36 條)。
🔵 另外有一條保護你的規定:受託人不能自己享有信託的好處(信託法第 34 條)——除非契約寫明他也是受益人之一。
白話說:他是管家,不是屋主。
法律依據信託法第 36 條(辭任與解任)、第 34 條(受託人不得享有信託利益)
他益信託要繳贈與稅嗎?
要。而且那筆稅在「設定信託的當下」就發生了,不是等到解除的時候。
法律的邏輯是這樣:你把好處指定給別人(常見的是子女),等於你把那份利益送給他——所以視為贈與,要課贈與稅(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1)。
⚠️ 還有一種情況也會被課:本來是自益(好處給自己),信託期間中途改成給別人——那一樣視為贈與。
所以看到「他益信託」四個字,要問的不只是「能不能終止」,
還有當初那筆贈與稅有沒有繳。沒繳的話,那是另一個要處理的問題。
法律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1(他益信託視為贈與)
終止信託要花多久、多少錢?
🔴 沒有一個標準答案,取決於受託人是誰——那是我們一定會先問的第一件事。
受託人是家人或朋友
大家談好就能辦,主要是地政士的代辦費與登記規費。時間看大家什麼時候有空去辦。
受託人是銀行或信託業
要走它們的內部流程,通常有提前終止的手續費,而且要照契約的約定走。
⚠️ 那筆費用寫在你當初簽的信託契約裡——不要憑印象猜,把契約找出來看。
🔵 我們的做法是:先幫你把契約看過,把「要花多少、要多久」算清楚再談價格。
不會讓你談完才發現中間卡了一筆沒算到的費用。
登記規費是有公定價的,不是誰說了算: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的 千分之一計收。
地政士的代辦費才是另外談的。
法律依據土地法第 76 條(登記費千分之一)
另一條路走不通:法拍
共有物卡住時常見的解法是「聲請法院分割、走拍賣」。那條路對信託財產無效。
法律規定得很直接:不能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。
只有兩種例外——信託成立之前就存在的權利、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產生的權利。
換句話說:只要信託還在,債權人也好、其他共有人也好,都沒辦法直接對那筆財產下手。要處理,還是得回到終止信託那條路。
法律依據信託法第 12 條(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)
你現在可以做什麼
三件事,都不用花錢,湊齊了我們就能把數字算給你看。
① 調第二類謄本
任何人都可以申請,看「其他登記事項」欄有沒有信託註記。
② 找出信託契約
自益還是他益寫在裡面,那決定了難度。契約找不到的話,地政事務所有「信託專簿」可以申請閱覽。
③ 回想當初怎麼拿到這房子的
哪一年?買的、繼承的、還是受贈的?那決定稅怎麼算。
這三件湊齊,我們算得出來:終止信託之後那筆持分值多少、要繳多少稅、實拿多少。
法律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 24 條之 1(第二類謄本任何人可申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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